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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某珍、李某秀、李某应、李某清诉李某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珍,李某秀,李某应,李某清,李某顶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634号原告李某珍,女。原告李某秀,女。原告李某应(系精神病人),男。法定代理人李某梅,女。原告李某清(又名李某飞),女。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美某,黔西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某顶,男。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珍、李某秀、李某应、李某清与被告李某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珍、李某秀、李某应、李某清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珍、李某秀、李某应、李某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珍、李某秀、李某应、李某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李某珍、李某秀、李某应、李某清负担。审 判 长  高翎朕人民陪审员  文从政人民陪审员  王亚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