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3执10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姚智勇、郑金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智勇,郑金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0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智勇,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郑金煌,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姚智勇与郑金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371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归还借款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4-10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017年5月10日,本院作出(2017)闽0303执1042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金煌所有的银行存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冻结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102.86元,实际划拨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105.65元,扣除本案诉讼费和执行费人民币1300元,申请执行人姚智勇已领取执行款人民币805.65元。另查,被执行人有坐落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房产。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申请执行人姚智勇同意不处置上述房产。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37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明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