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张学武与石家庄明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武,石家庄明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6民初2713号申请人张学武,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申请人石家庄明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魁岭路17号检汇中心4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郑鹏才,系执行董事。原告张学武与被告石家庄明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石家庄明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全的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的电费700万元予以查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承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石家庄明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全的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的电费700万元,保全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魏秀娟审判员杨国新人民陪审员牛成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张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