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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0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美尔日化商行与洛宁县长水洛书苑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美尔日化商行,洛宁县长水洛书苑商贸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0010号原告:郑州市二七区美尔日化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南四环百荣商贸城B4区**排*****号**排*****号。经营者:朱美芬,女,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洛宁县长水洛书苑商贸中心,经营场所:洛宁县长水乡长水街。经营者:杨新玲,女,汉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生,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市二七区美尔日化商行与被告洛宁县长水洛书苑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市二七区美尔日化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计229元,由郑州市二七区美尔日化商行负担。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梦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