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泽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33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阳街道水德庙居委会翊武路475号。法定代表人王元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彭泽龙,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泽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3执3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怒江审判员 曾祥能审判员 彭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