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武汉市武昌区卢航地毯经营部与武汉市经源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武昌区卢航地毯经营部,武汉市经源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2426号原告:武汉市武昌区卢航地毯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176附18号。经营者:卢敏雄,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武汉市经源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丛林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刘缘。原告武汉市武昌区卢航地毯经营部与被告武汉市经源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武昌区卢航地毯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龚雨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