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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毅、刘地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毅,刘地铭,沈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3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毅,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住址: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地铭,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永彬,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怡,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沈晓春,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孙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4民初436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孙毅上诉称,其多年来一直在汕头市××区雅信精细化工厂工作和生活,早已满一年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即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沈晓春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侃林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