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9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9346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澄刑初字第0229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雷缴纳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雷犯诈骗罪、开设赌场罪,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雷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李雷户籍所在地法院对其可供执行财产进行调查,但至今未有反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刑初字第02291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缴纳罚金、追缴违法所得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即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红英审判员 宋 献审判员 蒋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