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辖终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宁阳隆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馨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阳隆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馨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阳隆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法定代表人:马三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馨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林永泉,总经理。上诉人宁阳隆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馨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931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宁阳隆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名为定作合同,视为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故合同中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上诉人住所,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争合同名称为“定作合同”,该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内容也符合定作合同的法律特征,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定作合同并无不当。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定作合同特征义务(承揽)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为合同中承揽方,其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