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易洁与刘荣衡、柯友辉、柯南、衡阳荣衡正泰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洁,刘荣衡,柯友辉,柯南,衡阳荣衡正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1执39号申请执行人:易洁,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衡阳县洪市镇太平村檀关组329号。被执行人:刘荣衡,女,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南路2号楼205室。被执行人:柯友辉,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湘南路2号楼205室。被执行人:柯南,女,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湘南路2号楼205室。被执行人:衡阳荣衡正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蒸阳路北壕塘3栋7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1执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荣衡、柯友辉、柯南、衡阳荣衡正泰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荣衡、柯友辉、柯南、衡阳荣衡正泰电器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刘荣衡、柯友辉、柯南、衡阳荣衡正泰电器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洁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周小平审判员 刘志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克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