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皇鹏飞与皇战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鹏飞,皇战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1205号原告:皇鹏飞,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皇战胜,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自谋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黄鹏飞与被告皇战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黄鹏飞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黄鹏飞负担。审 判 长 陈淮宁人民陪审员 刘 兵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