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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6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承德华北物流有限公司与王艳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华北物流有限公司,王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6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承德华北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广合,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艳龙,男。申请执行人承德华北物流有限公司与王艳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34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冀H12A**大众轿车一台。因本案暂不宜强制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庆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