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7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郭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郭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075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杨进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传领,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凤,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郭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以致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的住所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原告虽提供有被告住所地信息,但本院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被邮政部门退回,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其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因未预交,不再予以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