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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2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17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牛成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杰,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376号。法定代表人:熊志强,该公司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昆山富智鼎鑫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武汉蓝空房地产��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被告沿海绿色家园发展(武汉)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鄂0191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97%股权中的60%股权(即注册资本的60%)。因被告沿海绿色家园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本院裁定移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因被申请人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鄂民初52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该案按被申请人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股权冻结申请书,要求解除其所持有的被告武汉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武汉蓝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97%股权中的60%股权(即注册资本的60%)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管 理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刘庆国书 记 员  黄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