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3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培军申请执行兰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培军,兰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3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培军,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万山镇解放街路12-207号。被执行人:兰剑,男,1966年7月7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第一人民法庭旁边。本院依据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03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吴培军申请执行兰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以(2017)黔0603执103号执行裁定书全额扣留被执行人兰剑在申请执行人吴培军处享有租金直至抵扣本案所有款项完毕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先堂审判员 XX斌审判员 田 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嘉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