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3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与赵某、李某1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赵某,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38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住所地喀喇沁旗锦山镇东街。法定代表人:高某,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职员。被告:赵某,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李某1,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李某2,女,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李某3,女,195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与被告赵某、李某1、李某2、李某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16日,本院通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交纳诉讼费,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告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项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