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振宇与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宇,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宇。被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凯,理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宇与被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按判决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4民终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风审判员 鞠家杰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宏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