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抗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龙、黎伟洪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龙,黎伟洪,XXX,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抗177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龙,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黎伟洪,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申诉人陈龙、黎伟洪因与被申诉人X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2民终80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7]4400000017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赵 虹审判员 赖尚斌审判员 何曲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