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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2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利与王伟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王伟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2875号之一原告:王利,女,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告:王伟威,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与被告王伟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由原告王利负担。审 判 长  夏旭丽人民陪审员  吴劲峰人民陪审员  金 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董笑笑?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