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8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杜利申请执行付智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利,付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8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利,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系金牛区佳羽建材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王柳,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付智文,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付智文所有的汽车1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但因本院未实际控制暂无处置条件。另通过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付智文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货款13510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2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未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杜利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