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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13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13893号原告:赵辉,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燕,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营业地河北省唐山市。负责人:李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唤涛。原告赵辉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梁滨凤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保唐山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669.6元、营养费140元、护理费280元、误工费3,450元、交通费345元、衣物损失费400元。被告太保唐山支公司书面答辩,事故发生时,冀BTXX**号机动车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扣除非医保、自费及外购药后认可2,460.15元;原告伤势较轻未住院治疗,对营养费和护理费不予认可;误工费认可3,450元,交通费认可100元,衣物损没有依据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4日17时40分许,廖大银驾驶登记在张立争名下,在被告太保唐山支公司投保牌号为冀BTXX**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嘉定区博园路翔江公路口时,与原告赵辉所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赵辉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廖大银负事故全部责任,赵辉无责任。原告赵辉因伤治疗,医院出具了休息45天的病假证明。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肇事车辆事发时在被告太保唐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的请求,依法有据。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669.60元,其中85元为外购药,原告方同意扣除,其余费用2,584.6元依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太保唐山支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及自费部分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3,45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照准;营养费和护理费,本院结合原告的伤势及病假期限酌定140元、280元;交通费,结合其就诊情况酌定200元;衣物损,本院酌定200元。审理中被告太保唐山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赵辉医疗费2,584.6元、营养费140元、护理费280元、误工费3,450元、交通费2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合计人民币6,854.6元(该款汇至原告账户内,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江桥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自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滨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