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解某某诉被告解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解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2057号原告解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解某甲,男,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殷义某,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某(又名解某乙),男。委托代理人刘卫,周至县马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诉被告解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解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庞 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