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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利春与霍润生、王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春,霍润生,王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2432号申请执行人:王利春,男。被执行人:霍润生,男。被执行人:王凤珍,女。申请执行人王利春与被执行人霍润生、王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6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392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霍润生、王凤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霍润生、王凤珍报告财产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霍润生、王凤珍银行账户,并已执行款项25563元,经查控被执行人霍润生、王凤珍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玉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