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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5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5308李章成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章成,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5308号原告:李章成,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王超,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李章成诉被告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李章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李章成负担。审 判 长  夏厚春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刘爱玲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解梦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