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8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孙国臣与哈尔滨市道外区龙摄影新人世界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臣,哈尔滨市道外区龙摄影新人世界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8162号原告:孙国臣,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龙摄影新人世界店,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号。经营者:史军,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孙国臣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龙摄影新人世界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因原告孙国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孙国臣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国臣负担。审判员 赵 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