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淑萍、刘红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萍,刘红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2执651号申请人:李淑萍,女,汉族。被执行人:刘红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淑萍诉刘红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淑萍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0月12日申请人李淑萍与被执行人刘红记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李淑萍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122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审判员 : 林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皓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