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26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吴小雨与熊维成贺洪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雨,熊维成,贺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执字第02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春芳,女,汉族,1952年10月1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冉地权,男,汉族,1952年10月1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宋伦莲,女,汉族,1968年5月1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吴春芳与被执行人冉地权、宋伦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 毅审 判 员 谭卫权代理审判员 付佳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郑静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