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民终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辽宁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奉天分公司与上诉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辽滨分公司、被上诉人盘锦辽滨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奉天分公司,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辽滨分公司,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民终7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奉天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负责人:崔艳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俊,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宋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辽滨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负责人:佟景源,该分公司经理。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祝学,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云,辽宁大宸(盘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法定代表人:孙长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权,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辽宁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奉天分公司因与上诉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辽滨分公司、被上诉人盘锦辽滨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6)辽112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该案存在如下问题。1、唐文明等诉辽宁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奉天分公司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滨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审结,是否欠唐文明20万工程款不清。上诉人辽宁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奉天分公司提出如果依据鉴定报告鉴定结果尚欠唐文明144238元,原审认定欠20万元工程款没有依据。2、上诉人辽宁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奉天分公司提出鉴定报告漏项,其施工的刮大白工程未计算在内。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辽滨分公司认为该项工程以审计为准。该项工程是否存在,是否系辽宁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奉天分公司施工不清。3、该工程于2013年9月交付使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相关规定对于辽宁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奉天分公司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不明。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6)辽112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辽宁成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奉天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321元,上诉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滨分公司、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990元分别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敏审判员 徐振强审判员 李宝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燕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