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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行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程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3行终13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宿州市银河一路政务中心主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00562179030T。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杨钊,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建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程云,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灵璧县,上诉人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被上诉人程云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的(2017)皖1302行初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关情形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平审 判 员 杨开琴审 判 员 程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路深琪书 记 员 吴 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