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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3630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3630号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中山西路59号。法定代表人:吴腊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强,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敏,男,1978年8月生,汉族,住本市。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鸿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