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民终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连柱因与被上诉人王国庭、王玉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连柱,王国庭,王玉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20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连柱,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庭,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廷,男,汉族。上诉人王连柱因与被上诉人王国庭、王玉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2017)晋043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连柱于2017年10日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连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连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连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瑞审判员 杨淑华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左樱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