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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5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杜穗伟与侯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穗伟,侯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民初5236号原告:杜穗伟,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侯志成,男,199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州市花都区,原告杜穗伟与被告侯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志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穗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及利息1200元(计息日期:2017年1月15日至2017年6月15日,每月4%)。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为资金周转困难于2017年1月5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后再次借款1000元,共借原告人民币6000元,并约定2017年6月15日归还,但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款,仍分文未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审理。被告侯志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因原告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方保证真实,本院经核证后对以下证据与事实予以认定:1、杜穗伟提交的证据有:借条、微信截图。2、杜穗伟自述:2017年1月12日,侯志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杜穗伟借款2000元,杜穗伟通过微信转账向侯志成支付2000元。2017年1月15日,侯志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杜穗伟借款3000元,杜穗伟通过微信转账向侯志成支付3000元,当天,侯志成向杜穗伟出具借条一张,确认侯志成尚欠杜穗伟5000元。2017年2月7日19点45分,侯志成再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杜穗伟借款500元,杜穗伟通过微信转账向侯志成支付500元,22点33分侯志成向杜穗伟借款500元,当即杜穗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500元给侯志成。其后杜穗伟多次催促侯志成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讼。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虽然2017年2月7日的1000元借款没有借条予以证明,但是根据双方长期通过微信借款转账的事实,且有微信记录予以印证,故本院对该笔1000元借款予以确认。侯志成向杜穗伟借款6000元,有借条、微信截图为凭,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杜穗伟要求侯志成归还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以1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均按照年利率24%计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侯志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穗伟归还借款本金6000元。二、被告侯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穗伟支付借款利息(以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以1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均按照年利率24%计息)。三、驳回原告杜穗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志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龙兰军审判员  冯建刚审判员  田凯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珊珊麦淑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