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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8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安某与吕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吕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821号原告:安某,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城南电力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申,天津市南开区华苑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女,195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电业局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安某与被告吕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安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