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10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姜月臣诉讼费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月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1063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黎文彬,院长。被执行人:姜月臣,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姜月臣案件受理费一案中,于2017年5月18日向姜月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姜月臣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420元,但被执行人姜月臣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姜月臣银行存款24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玉婷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