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沈阿只与许自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恢4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阿只,许自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沈阿只,女,1974年1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盐源县人。委托代理人:毛文忠,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许自立,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沈阿只与许自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盐源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2017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的妻子熊志凤经本院转交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0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3423执恢4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永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元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