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司救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汉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救助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司救执43号救助申请人:罗汉涛,男,1965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府城办事处护国寺。公民身份号码:4222251965********。救助申请人罗汉涛因申请执行与高祖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查明,2015年9月20日17时20分许,罗汉涛在安陆市被高祖爱驾驶鄂K×××××号中型自卸货车撞伤致残,伤残等级为七级。2016年8月8日安陆市法院作出(2016)鄂0982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高祖爱赔偿原告罗汉涛186639.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祖爱向申请人履行赔偿9万元,无能力继续赔偿,经执行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至今尚有96639.34元未执行到位。罗汉涛自担50%责任,救治费用系向亲友举债,其因此事故受伤致残,无收入来源,导致生活困难。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认为,罗汉涛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罗汉涛司法救助金2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