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执694号之十九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夏都才、陈浪与胡道宝、时爱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之十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都才,陈浪,胡道宝,时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694号之十九申请执行人:夏都才,男,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申请执行人:陈浪,男,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胡道宝,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时爱英,女,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华蓥市人民法院(2017)川1681执694号之十九裁定书,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时爱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时爱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时爱英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5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海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