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2执3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同方节能(友谊)热力有限公司与友谊县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方节能(友谊)热力有限公司,友谊县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3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同方节能(友谊)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友谊县友谊镇时代新城小区15号楼13号商服。法定代表人秦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德民,职务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友谊县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友谊县友谊镇。法定代表人林春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咏红,职务公司销售经理。本院在执行同方节能(友谊)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友谊县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友谊县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友谊县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8902.82元(其中包括供热费322375.12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4893.73元、案件受理费4635.63元、执行费6998.34元),并已全部支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同方节能(友谊)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友谊县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5民终7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凌审判员 张兆宝审判员 赵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