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异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74于长国与徐州市大地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长国,徐州市大地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异7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于长国,男,197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执行人徐州市大地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西安南路83号3#商办楼404室。于长国申请执行徐州市大地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14)铜郑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长国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追加张庆礼、朱继影为本案被执行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异议人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请人执行人于长国撤回异议申请。审审 判 长 段晓娟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人民陪审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荣晨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