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宁夏启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闫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启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闫锋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2580号原告:宁夏启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北街塞上明珠东南角华瑞宾馆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585365602N。法定代表人:王彦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闫锋,男,1972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原告宁夏启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闫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宁夏启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夏启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宁夏启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瑜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