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杨飞标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标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5刑初1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飞标,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现在家。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公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飞标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杨飞标认罪,且征得被告人杨飞标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飞标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人杨飞标下落不明与本院失去联系,于2017年5月20日中止本案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决定恢复审理。本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日,被告人杨飞标来洞口县县城见微信网友谢某,同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飞标在洞口县华西花园小区谢某的租房内向谢某要车钥匙,谢青友不肯将车钥匙给杨飞标,被告人杨飞标强行将车钥匙抢走并带上了自己的行李开车离开谢某租房处,谢某发短信给杨飞标说要报警,杨飞标因自己没有钱加油再加上没有驾驶证,又将车开回谢某的租房楼下,此时,谢某的表弟陈某下楼从杨飞标手中拿走车钥匙,为此,被告人杨飞标与陈某发生争执,杨飞标为泄愤捡起地上的砖头将谢某的吉利英伦小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烂。随后,被告人杨飞标发微信向谢某借钱不成,再次捡起砖头将谢某小车的前玻璃、左后门玻璃、左后门、后尾盖砸烂,并发微信对谢某威胁。经估价鉴定,谢某的吉利英伦粘车被损的价值人民币2990元。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杨飞标赔偿了被害人谢某的经济损失9000元,取得被害人谢某的谅解。被告人杨飞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飞标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与谢某的微信记录;辨认笔录;洞价认鉴字(2015)116号估价鉴定结论书;谅解书及付款收条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飞标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飞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杨飞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飞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谢丽华审判员 曾晓勋审判员 曾广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 勃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