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3执1685号
申请执行人:张昌峰,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泰安弘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西大街115-2号。本院(2017)鲁0983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鹿 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海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