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81民初3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上海江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莱恩电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江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安徽莱恩电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3395号原告:上海江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浏翔公路6899号1号楼27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31653040T。法定代表人:倪仁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诗元,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莱恩电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滨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106316351.法定代表人:薛璟。原告上海江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莱恩电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石泽文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江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上海江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胜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