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刑终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薛文奎与李淑海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文奎,李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刑终213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文奎,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赤峰市元宝山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因犯诈骗罪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从赤峰监狱解回并于同日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宋亚民,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淑海,男,1971年7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蒙古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淑海、薛文奎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7)内0403刑初9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淑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薛文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前罪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三、继续向被告人李淑海、薛文奎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八万元并返还被害人徐某。原审被告人薛文奎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3刑初9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霍国清审判员杜秀云审判员阿占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张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