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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李景森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518号李景森、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村民委员会: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景森与被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村民委员会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李景森给付工程款44980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4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因被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景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道村民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李景森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