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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胡敏(2017)豫14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敏,夏邑县华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执异17号案外人:刘宗林,男,汉族,1961年10月11日出生,住夏邑县城关镇。案外人:闫金才,男,汉族,1957年2月24日出生,住夏邑县城关镇。案外人:闫卫涛,男,汉族,1975年1月3日出生,住夏邑县城关镇。案外人:闫玉涛,男,汉族,1977年2月2日出生,住夏邑县城关镇。案外人:闫婷婷,女,汉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住夏邑县城关镇。案外人:闫升升,男,汉族,1993年8月5日出生,住夏邑县城关镇。案外人:闫金艳,女,汉族,1992年6月17日出生,住夏邑县城关镇。案外人:闫刘省,男,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住夏邑县城关镇。案外人:闫振西,男,汉族,1963年11月8日出生,住夏邑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胡敏,女,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夏邑县华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法定代表人:徐向阳,该公司经理。在本院执行胡敏申请执行夏邑县华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宗林、闫金才、闫卫涛、闫玉涛、闫婷婷、闫升升、闫金艳、闫刘省、闫振西于2017年6月20日对执行夏邑县二环路中段北侧华邑城1号楼1层商铺从东向西6、7、8、9号,1号楼1—2层26间商铺(房产证号:夏邑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1502**号),2号楼1层17间商铺(房产证号:夏邑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1502**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以胡敏与夏邑县华邑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中约定在法院解封上述房产后,不得再因该案申请法院查封上述房产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上述房产的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刘宗林、闫金才、闫卫涛、闫玉涛、闫婷婷、闫升升、闫金艳、闫刘省、闫振西书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宗林、闫金才、闫卫涛、闫玉涛、闫婷婷、闫升升、闫金艳、闫刘省、闫振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红军审判员  李云山审判员  黄茂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