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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文奎、李垚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奎,李垚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86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奎,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被执行人:李垚冰,男,汉族,1990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申请执行人王文奎与被执行人李垚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52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5493.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垚冰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垚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45493.6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剑荣审判员  张泽杭审判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