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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3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盖州市太阳升街道办事处科寨村民委员会诉刘会涛、于立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州市太阳升街道办事处科寨村民委员会,刘会涛,于立贵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3750号原告:盖州市太阳升街道办事处科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盖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法,系村委会主任。被告:刘会涛,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盖州市。被告:于立贵,男,55岁,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盖州市。委托代理人:胡耀民,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法律工作者。原告盖州市太阳升街道办事处科寨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会涛、于立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与原告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科寨村签订的《林地承包经营延续承包协议书》无效,立即将林地承包所有权返还村委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立贵系原告村委会村民,被告刘会涛系原告村委会书记,2016年3月5日刘会涛以村委会的名义和于立贵签定了《林地承包经营延续承包协议书》,并没有详细写明此地亩数及承包金。当时刘会涛只是科寨村书记,不是法人代表,更不是村委会成员,无权参与管理村委会任何事宜,更没有权力签定任何协议及合同。其做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合同无效。被告刘会涛辩称,我是代表村委会签定的续包手续,当时在太阳升街道党委办公室签定的合同,村委会换届交接时没有法人。被告于立贵辩称,我对案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其延包合法。作为发包方科寨村委会已经在延包合同上加盖公章,因办理延包时村委会班子还未能完成换届组建,故经镇政府同意,见证由时任村书记完成延包事宜以保障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现该土地仍在我处经营,其上种植大量经济林木还处于生长期内。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举证的责任和义务,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仅举证林地承包经营延续承包协议书复印件,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盖州市太阳升街道办事处科寨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宪伟审 判 员  刘 巍代理审判员  雍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