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吕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1040号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吕某某。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刑初第3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5月11日移交执行。2017年5月2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提起银行、车辆、工商登记查控,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刑初第34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