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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20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曾国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才,曾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20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良才,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庄明、谢清峰,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国平,男,194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良才与被执行人曾国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03执20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旭裕执行员  涂书贤执行员  连博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